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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布通知: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特殊仓储区管理

发布于:2020-12-20

新华社沈阳12月20日电(记者张荣典)沈阳市预防控制肺炎疫情与新冠肺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指挥部20日发布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综合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引发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的进口风险, 为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沈阳市决定从12月21日起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的仓储实行特殊仓储区管理。 公告内容如下:

进口冷链食品的冷藏应当进行状态识别和定点管理。由区、县(市)政府按照统一标准认定具备进口冷链食品储存条件的冷库,并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定点冷库目录。

进口冷链食品应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并在专门的区域进行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装卸和搬运应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未列入目录的冷库不得承担进口冷链食品的储存、装卸和搬运业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或者出借自建冷藏设施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储存进口冷链食品。

进口冷链食品进入专用仓库储存时,必须进行批量检测和消毒,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

进口冷链食品应当查验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食品可追溯信息,证件不全、未进入可追溯系统的不得出库。

严禁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入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进口冷链食品包装,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取得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核酸检测证书和消毒证书,并将信息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系统。没有相关证明或可追溯性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销售。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将依法查处,并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进行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束)

标签: 食品 冷链 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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