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企业讯报网 >> 社会 >>

老公死了 《债主》《带着两个孩子的小三》来找你!妻子这样回应

发布于:2020-12-27

在国外做生意的丈夫突然生病去世了

这对曹梅打击很大

然而,烹饪后,

讨债诉讼层出不穷

这时一个女人突然出现了

说他的两个儿子是曹梅夫生的

你应该以你儿子的名义继承财产

对于曹梅来说,

丈夫留下的麻烦可以用“持续”来形容

……

丈夫意外去世,突然被起诉讨债

住在山东省的曹梅女士过着幸福的生活。她是一名高收入的财务人员。她的丈夫李俊多年前去海边做生意。她名下有两三个小生意,20岁的女儿被安排去美国留学。曹梅和丧偶的婆婆生活多年,婆媳相处融洽。所以在她眼里,她的人生可以用家庭和睦,平静的岁月来形容。

所有这一切都保持平静,直到2016年6月的一天,当李俊在他的办公室里死于突然的心肌梗塞时,一切都被彻底打破了。和她在一起20多年的丈夫突然去世,自然给了曹梅很大的打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对曹梅的伤害远远超过丈夫的去世。

工作结束后不到两个月,曹梅就开始收到邻县广饶法院的几份传票,对于这些债主和所谓的债务,曹梅以前从未听李俊提起过,而且大部分都没有借条。

随着这些案件的审理,曹梅从这些债主那里得知,他们都是一个叫刘谦的女人的亲戚,李俊和刘谦都是家属,他们都是通过刘谦借钱给李俊的。

为了查明这些贷款是否属实,多年来一直依赖丈夫的曹梅去查阅了李俊名下的几张银行卡和信用卡的记录。结果令她震惊:李俊多年来有大量资金转移到刘谦,信用卡里购买和消费了大量的日用品甚至儿童用品、玩具和文具。

曹梅完全傻了。这些年李在外有家吗?她意识到李俊这些年在广饶承包了一个林场,说林场需要值班,所以他一周有一两天不在家.

“儿子”似乎起诉并要求继承财产

当曹梅还没有完全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时候,2016年10月,她又收到了淄博高新区法院的诉讼材料,此案原来是合法继承!

原告是一个名叫李飞的11岁男孩和一个名叫李翔的5岁男孩。他们在诉状中称,他们是李俊的非婚生子女,刘谦是他们的母亲。同时,除了曹梅,被告还有李俊的其他继承人,包括曹梅的女儿李昱和和李俊的母亲。

原告主张的财产除了李俊和曹梅共有的几处房产,以及李俊的公司股权外,还包括曹梅在自己税务代理机构中的股份。这让曹梅气极了,她不得不面对残酷的事实:最近去世的丈夫在去世前和另一个女人有了十几年的婚外情,一直拿钱投资说自己没有收入的丈夫竟然在外面养了另一个家庭,甚至还有两个那么大的孩子……而他完全被蒙在鼓里。

令曹梅高兴的是,婆婆总是表示支持。她说外面的两个孩子,不管他们是否属于李俊,永远不会被认为是李俊的母亲。她还鼓励儿媳赶紧找律师维权,要坚强的去抗争。

曹梅要面对的官司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丈夫婚外情人带两个儿子起诉继承纠纷。

第二部分:曹梅奋起反击,要求丈夫的爱人归还丈夫生前给她的钱。

第三部分: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小三”通过借款合同登记为抵押,房地产登记部门被行政诉讼起诉注销登记。

第四部分,也是最复杂的部分,是“三笑”的弟弟、舅舅、舅舅等亲属用转账凭证或借条状告曹梅,要求在丈夫去世前偿还其贷款。

案件历经二审,最终获得胜诉

至于丈夫婚外情人起诉与两个儿子继承遗产的纠纷,争议的焦点非常明确,即原告是否是李俊的儿子。如果是这样,他们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不能反过来。

但作为被告,曹梅绝不是想证明这两个孩子不是李俊的孩子,因为事实上,她对此一无所知,也不可能证明亲生父亲是谁。曹梅的律师认为,他们只需要说服法官,如果原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是李俊的儿子,原告应该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长达13页的二审判决,逐一论证了每条证据的内容和效力,并最终认定:“第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俊单独或共同是第二上诉人的生父,第二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俊在第二上诉人死前对其身份给予了直接、明确的承认”。

本案的成功判决也直接帮助曹梅胜诉,要求刘谦返还李俊捐赠的财产,法院最终判令刘谦返还曹梅近百万元。

除本案外,曹梅申请保全的房产由“小三”通过借款合同登记为抵押,然后曹梅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房地产登记部门,最后注销登记。

众多借款纠纷,前后历时数年

在“小三”官司打赢的同时,还有很多贷款官司困扰着曹梅。

丈夫李俊去世后,不仅“小三”要求继承遗产,她的弟弟、叔叔、姑父等亲属还用转账凭证或借条起诉曹梅,要求她偿还丈夫以前的贷款。

因为牵扯的人多,“死不告密”,这些官司前后都审理了好几年。

这些“贷款纠纷”中,有的有借条却没有转账凭证,有的有转账凭证却没有借条。

如2016年7月,之弟刘状告曹美锁75万元,并提供一份转账证明及九份转账证明供向其转账共计69万元,试图证明一直按年利率30%计息。至于借条,刘称是在搬家的过程中丢失的。

此外,他还提供了几条短信,内容是银行账号或收款确认,没有出现贷款或利息等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任何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凭证,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是贷款,也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借款人归还贷款后收回借条的正常情况。指示第三人的证明只表明转让是被指示的,不能证明转让的原因是借款。原告的证据不足被驳回。

随后,刘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与生前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贷款适用于李俊贸易公司和石材厂购买设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贷款实际用于李俊和曹梅的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可。

即使有贷款关系,也应该是李俊和原告之间的关系。李俊去世后,原告应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李俊的继承人在继承李俊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起诉的法定继承人刘,名

除原始证据外,刘还提供了2010年8月25日从银行提取人民币12万元的证据,用以证明2011年8月22日的人民币14.16万元是对前次贷款的还款。

此外,他还提供了一条据称是李俊发给他的短信,内容如下:最近资金紧张,剩余的7.5万元利息稍后会给你。

此短信没有回复。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向李俊的转移是贷款的证据,李俊向原告的转移在几次转移被取消后显示出规律性。有了短信的内容,借的事实就确定了。被告于2019年4月被判偿还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遗产内按24%计算的利息人民币48万元。

败诉之后上诉,终于反败为胜

该律师在上诉中代表曹梅,并利用网上购买的软件于2015年12月15日将刘的短信发送至,并对制作过程进行了现场演示。

曹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假短信经不起回复,一旦回复,下一条就会显示真实时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上诉人的论证,可以看出确实存在通过更名软件编辑添加短信的可能性,且原告在此前的案件中从未提交过如此重要的短信,因此驳回了短信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刘起诉为债权人的继承人,本案中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是刘与之间是否存在75万元的私人借款关系。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变更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该立法对原告不能提供债权证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事实认定原则,即当原告仅持有转移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时,法院应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和收钱理由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进而确定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的存在是否符合高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已经去世,无法对收到款项的性质和原因进行抗辩,继承人也无法知道相应的情况并进行抗辩,导致法院无法重新审查。因此,原告仍应就其与李俊的贷款协议提供足够的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不能达到“高可能性”,也不能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因是:

首先,在几个案例中,刘关于借款原因和结识过程的陈述前后矛盾,借款原因的陈述过于简单,无法证明向他借款的合理性。

其次,法院认为,贷款75万元是一个家庭的巨款,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高度重视相关的债权证明表,因此,搬迁损失的说法实在不能令人信服。

另外,刘的姐姐与生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贷款关系的存在。

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作者|胡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法制新闻

标签: 原告 豪杰 借条
最新文章
猜你喜欢
本类推荐
TOP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