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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法制教育内容(队伍教育整顿法制大队)

发布于:2021-08-11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点

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从2月底开始,6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4个月左右;第二批为中央、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从8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3个月左右。

2.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对于纯洁政法队伍、夯实政法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更好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个进一步”工作目标是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4.市县两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对象范围是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

5.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指示要求是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队伍。

6.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政法队伍存在的政治不忠诚、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作风不过硬等问题。

7.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大主题”: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8.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项任务”: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9.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项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坚持条块协同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坚持开门整顿原则。

10.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1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环节”: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

12.学习教育环节“三项教育”: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

13.学习教育环节“三看”:一看“三项教育”是否都深入开展;二看政法干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三看学习教育成果是否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

1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七大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政策导向: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16.市县两级党委承担本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主体责任,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17.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警示教育的目的是教育引导政法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18.政法队伍的“四化”建设指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9.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0.“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21.“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2.“两个维护”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4.“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指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5.中央八项规定是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26.“四风”问题具体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2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8.党的“四个自我”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29.“四个服从”指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0.党面临的“四种危险”指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31.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3.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34.“四个铁一般”指铁一般理想信念、铁一般责任担当、铁一般过硬本领、铁一般纪律作风。

35.“两个屏障”指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36.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37.“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3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和 2035年 远景目标的建议》。

39.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40.“三会一课”指的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4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2.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43.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提出了:“枪杆子里出政权”。

44.“三湾改编”确立了什么原则?答:支部建在连上。

45.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46.入党誓词是什么?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47.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要按照“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要求,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清除害群之马。

48.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49.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50.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纪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51.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5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

55.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 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57.《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58.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59.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

60.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6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

6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6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开始施行。

65.五四运动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66.南昌起义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地领导革命战争、创建人民军队和武装夺取政权的开始。

67.《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68.秋收起义从进攻大城市转到向农村进军,这是中国人民革命发展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新起点。

69.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

70.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7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72.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7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

7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75.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 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

76.政法工作原则之一: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7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7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

79.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鼓励勤劳守法致富,就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80.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行动。

81.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8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83. 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84. 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自信和自觉,来源于中华文明的深厚渊源,来源于对实现中国发展目标条件的认知,来源于对世界发展大势的把握。

85.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86. 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87. 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8.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89.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90.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91.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92.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94.“两个没有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95.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96.国家宪法日:每年的12月4日。

97.管党治党“三个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路上。

98. “两个巩固”:指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99.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

100. “四大考验”:指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素材来源:巴彦淖尔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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